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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 > 投资者关系 > Corporate Governance

股东权利和股东大会

第1款:股东大会一般权利

  1. 除非占至少百分之五十(50%)资本的股东参会,否则普通股东大会应无效。如果第一次会议未达到该法定人数,应在前一次会议之后三十(30)天内召开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会议应是有效的,无论占多少资本比例的股东参会。决议应经由多数票通过,如果出现赞成票票数与反对票票数相等的情况,则应计入会议主席的票(应为决定票)。
  2. 除非占至少百分之六十(60%)资本的股东参会,否则特别股东大会应无效。如果第一次会议未达到法定人数,则应召开第二次会议,并且如占至少百分之四十(40%)资本的股东参会,则会议有效.
  3. 根据公司章程,有效构成的股东大会代表所有股东,并且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决议,并且应对所有股东具有约束力,没有例外情况.
  4. 股东有权针对股东大会议程进行讨论,并且向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单位提出相关问题.董事会成员和/或审计单位应在不危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解答此类问题。
  5. 在股东大会上讨论的问题应附有充足的信息,以帮助股东决策。
  6. 股东有权查看股东大会的会议纪要,并且公司应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沙特阿拉伯资本市场管理局(CMA)提供会议纪要的副本。
  7. 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在资本市场网站上公布股东大会的结果。

第2款:股东大会相关股东权利

  1. 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日期至少在公司财政年度截止后六个月内。
  2. 在董事会视为适当的时间,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应审计单位或若干其股权占权益股本至少5%的股东的请求,董事会也应召开股东大会。
  3. 董事会应至少在会议日期前20天规定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和议程。会议邀请函应公布/发布于沙特阿拉伯资本市场管理局(CMA)网站、公司网站和沙特阿拉伯王国两家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
  4. 应安排促进最多人数的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其中包括适当地点和时间的选择。
  5. 在准备股东大会议程时,董事会应考虑股东关注的事项。持有不少于 5% 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议程准备的过程中增加一项或多项内容。

第3款:投票权

  1. 持有20股的每名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且他有权任命一名代表代表他参会,前提是此类任命应根据以下条款和条件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提交。
    1. 委托书不得提供给董事会成员、公司员工或任何担任公司技术或管理职位的人员。
    2. 委托书应简洁并在会议日期前3个工作日提交公司;不接受此日期之后的委托书。
    3. 如果委托书由股东或其代表颁发给第三方,他的签名应通过授权官方机构予以证明。
    4. 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董事会成员任命投票时,应采用累积投票法。
  2. 应为股东提供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和投票的机会。此外,此类会议的适用规则和投票程序应通知他们。
  3. 投票被视为股东的基本权利,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予以剥夺。公司应避免采取可能有碍于投票权行使的任何措施;应向股东提供有助于此类权利行使的任何可能的帮助。

第4款:股东股息权

  1. 公司应以一种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方式来制定清晰的股息分配政策。在股东大会期间,股东应被告知该政策并且在董事会年报上有所表述。
  2. 董事会有权分配股息,定义到期日期并限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政策。
  3. 股东大会应批准分配股息和分配日期。此类股息,无论是现金形式还是红利股的形式,作为证券登记中心保管记录上所列股东的权利,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的交易时段截止时发放给此类股东。

第5款:股东公司资产权

  1. 股东应依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责任。
  2. 清盘期间,公司保证根据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来将其净资产平均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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