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利和股东大会
第1款:股东大会一般权利
- 除非占至少百分之五十(50%)资本的股东参会,否则普通股东大会应无效。如果第一次会议未达到该法定人数,应在前一次会议之后三十(30)天内召开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会议应是有效的,无论占多少资本比例的股东参会。决议应经由多数票通过,如果出现赞成票票数与反对票票数相等的情况,则应计入会议主席的票(应为决定票)。
- 除非占至少百分之六十(60%)资本的股东参会,否则特别股东大会应无效。如果第一次会议未达到法定人数,则应召开第二次会议,并且如占至少百分之四十(40%)资本的股东参会,则会议有效.
- 根据公司章程,有效构成的股东大会代表所有股东,并且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决议,并且应对所有股东具有约束力,没有例外情况.
- 股东有权针对股东大会议程进行讨论,并且向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单位提出相关问题.董事会成员和/或审计单位应在不危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解答此类问题。
- 在股东大会上讨论的问题应附有充足的信息,以帮助股东决策。
- 股东有权查看股东大会的会议纪要,并且公司应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沙特阿拉伯资本市场管理局(CMA)提供会议纪要的副本。
- 股东大会结束后,公司应在资本市场网站上公布股东大会的结果。
第2款:股东大会相关股东权利
- 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日期至少在公司财政年度截止后六个月内。
- 在董事会视为适当的时间,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应审计单位或若干其股权占权益股本至少5%的股东的请求,董事会也应召开股东大会。
- 董事会应至少在会议日期前20天规定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和议程。会议邀请函应公布/发布于沙特阿拉伯资本市场管理局(CMA)网站、公司网站和沙特阿拉伯王国两家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
- 应安排促进最多人数的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其中包括适当地点和时间的选择。
- 在准备股东大会议程时,董事会应考虑股东关注的事项。持有不少于 5% 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议程准备的过程中增加一项或多项内容。
第3款:投票权
- 持有20股的每名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并且他有权任命一名代表代表他参会,前提是此类任命应根据以下条款和条件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提交。
- 委托书不得提供给董事会成员、公司员工或任何担任公司技术或管理职位的人员。
- 委托书应简洁并在会议日期前3个工作日提交公司;不接受此日期之后的委托书。
- 如果委托书由股东或其代表颁发给第三方,他的签名应通过授权官方机构予以证明。
- 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董事会成员任命投票时,应采用累积投票法。
- 应为股东提供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和投票的机会。此外,此类会议的适用规则和投票程序应通知他们。
- 投票被视为股东的基本权利,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予以剥夺。公司应避免采取可能有碍于投票权行使的任何措施;应向股东提供有助于此类权利行使的任何可能的帮助。